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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某某商贸公司与邯郸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376-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 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的(2013)殷立保字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376-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

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的(2013)殷立保字第7号的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李某某所有的轿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依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李某某所有的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