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376-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 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的(2013)殷立保字第7号的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李某某所有的轿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依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李某某所有的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