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1-2号 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河南安阳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河南安阳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河南安阳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4日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河南安阳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秋利 审判员 苏富军 审判员 曲红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敬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