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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王某某、河南安阳某某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1-2号 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河南安阳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1-2号

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河南安阳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河南安阳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河南安阳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4日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河南安阳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秋利

审判员  苏富军

审判员  曲红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敬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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