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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389号 申请人邓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齐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1日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389号

申请人邓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齐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齐某某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齐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齐某某银行存款18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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