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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44-1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段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殷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解除诉前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44-1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段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殷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解除诉前保全的豫EDQ999号轿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豫EDQ999号轿车诉前保全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高 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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