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44-1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段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殷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解除诉前保全的豫EDQ999号轿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豫EDQ999号轿车诉前保全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高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