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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刘某某、朱某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91号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朱某某。 关于任某某诉刘某某、朱某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某某、朱某某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91号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朱某某。
关于任某某诉刘某某、朱某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某某、朱某某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