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34号 罪犯陈建德,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2日作出(2008)商睢区少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建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3日作出(2009)民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建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3000元。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民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建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4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9000元。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民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建德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9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2000元。宣判后,于2008年8月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4月18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指派干警马革伟、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习河到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建德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建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陈建德伙同他人在民权县境内盗窃摩托车、服装、电脑、树木等财物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 罪犯陈建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建德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建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对其呈报减刑幅度过大,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建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