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21号 罪犯谭晓伟,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09)永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晓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宣判后,于2010年2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谭晓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谭晓伟与王高峰等人在网吧上网时与梁志向发生争执,后梁志向遂纠集冀南南等人双方发生厮打。10日18时许双方又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王高峰、翟培欣等人持匕首等凶器将吴县印、冀南南、刘保江等人砍为轻伤,王康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被告人谭晓伟等人逃离现场。2007年11月5日李芳之母高翠英因买油桶与门市部刘怀玲发生吵骂,为报复,次日晚被告人谭晓伟等人到该门市部寻衅,持刀将刘怀玲致轻微伤,店内损失1000余元。被告人谭晓伟于2009年9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审理中,被告人谭晓伟赔偿王康父母经济损失3万元,故对其减轻处罚。 罪犯谭晓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谭晓伟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谭晓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谭晓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9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