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29号 罪犯蒋更,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0日作出(2001)郑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于2010年3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05年8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蒋更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蒋更为报复雇主金某,于2000年6月25日下午4时许,将金某的5岁女儿骗至民权县,7月6日该犯带该女扒乘一拉煤火车外出,在火车运行至安徽省宿州市曹村镇下庄村东200米处时,将该女扔下正在高速运行的火车,被人发现后及时救治,该女已成轻伤,属意志外原因杀人未遂。同年9月13日凌晨4时许,该犯在贵阳开往上海的182次列车上盗窃手提包1个,内有现金1500元,后被抓获。 罪犯蒋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蒋更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蒋更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更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刑期自2000年9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