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品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27号 罪犯张品杰,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日作出(2006)周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27号
罪犯张品杰,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日作出(2006)周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品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于2006年9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品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2月间,被告人张品杰伙同何位振、杨国营共同出资贩毒,在云南省景洪市购买海洛因130克,由李清伟携带后被抓获。
罪犯张品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品杰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品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品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5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德林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