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周亮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33号 罪犯周亮,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2日作出(1999)洛法刑三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33号
罪犯周亮,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2日作出(1999)洛法刑三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亮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000元。被告人周亮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9日作出(1999)豫刑一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1999年9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0日作出(2002)刑执字第123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本院于2004年8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8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指派干警马革伟、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习河到庭履行职务,罪犯周亮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周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4月19日下午,被告人周亮伙同他人在该市某溜冰场溜冰时,用拳和穿着溜冰鞋的脚踢被害人脸部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周亮犯罪时未满18周岁。
罪犯周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1年11月26日,该犯私自拨打电话,情节严重。对其严管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周亮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刑期自2001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崔方杰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