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1号 罪犯赵志鹏,别名赵玉涛,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中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淮少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志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于2012年8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2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志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赵志鹏伙同徐凯将被害人王某某骗至淮阳县西关“燕生宾馆”303房间,被告人徐凯强行将王某某强奸,被告人赵志鹏强迫王某某吸吮其生殖器,强行猥亵王某某。被告人赵志鹏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赵志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赵志鹏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志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志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扣除取保候审期限至2014年4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梅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