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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伟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1号 罪犯张伟伟,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76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1号
罪犯张伟伟,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伟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于2012年3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伟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4月22日23时许,郭向军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阔天空洗浴中心与执意要去找其丈夫韦修庆的潘晓娟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打。后韦修庆赶到与被告人张伟伟、郭向军等人发生争执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伟伟用拳头将韦修庆的左眼打至重伤。2011年8月19日在其父亲的劝说下投案自首。被告人张伟伟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张伟伟的家属与韦修庆自愿达成协议,由张伟伟的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韦修庆4万元,获得了被害人韦修庆的谅解。
罪犯张伟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伟伟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伟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伟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1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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