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国周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7号 罪犯张国周,又名张纪周,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115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7号
罪犯张国周,又名张纪周,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国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志强经济损失24855.85元,赔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岗岭经济损失14768.0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汴刑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1年9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2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华民,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指派干警刘伟到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国周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国周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张国周在被害人郭岗岭家与一起喝酒的本村村民郭存利发生矛盾,张国周被劝回家后持刀将张志强、郭岗岭扎伤。经法医鉴定张志强伤属重伤,郭岗岭属轻伤。
罪犯张国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国周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国周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对其呈报减刑幅度过大,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国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12月6日起至2014年8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才志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