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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军伟犯聚众斗殴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7号 罪犯吴军伟,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开少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7号
罪犯吴军伟,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开少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军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于2012年3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2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华民,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指派干警刘伟到庭履行职务,罪犯吴军伟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吴军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3日18时许,兴隆乡碾张村的祝宽营因琐事与张超等人发生矛盾引起厮打,经人劝解后双方离开。后祝宽营在开封县美食城遇见被告人闫瑞林、宋蹬科和杨顺强等人,向其说了自己被打之事,杨顺强等人随即给张超打电话并在电话中互骂。晚21时许,宋蹬科等人到“天上人间”歌厅遇见张超纠集来的李宾,二人言语不和,宋蹬科将停放在歌厅前的面包车前挡风玻璃砸烂后,回家拿凶器时叫上吴军伟等人后再次返回“天上人间”歌厅,吴军伟跟随宋蹬科等人手持钢管、砍刀对李宾、蒿东平、孙建伟、李双强等人砍伤后逃跑,李宾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蒿东平属重伤,张超、孙建伟、李双强属轻伤。案发后吴军伟于2011年7月29日投案。
罪犯吴军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吴军伟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军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对其呈报减刑幅度过大,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军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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