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6号 罪犯苑小强,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苑小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苑小强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周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1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2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华民,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指派干警刘伟到庭履行职务,罪犯苑小强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苑小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29日夜,被告人苑小强伙同他人扒窃中科4号、11号玉米杂交种32包,价值25600元。被告人苑小强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苑小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苑小强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苑小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苑小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1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梅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