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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平军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62号 罪犯杨平军,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2011)商睢区少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62号
罪犯杨平军,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2011)商睢区少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平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五年。宣判后,2011年5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平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月6日16时许,该犯假释四轮车拖拉机沿商柘路由南向北行使至32公里+527米处时,与停在路东侧李亚丽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李亚丽当场死亡。杨平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罪犯杨平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平军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平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平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8月9日起至2014年9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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