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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中华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47号 罪犯金中华,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2日作出(1999)周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47号
罪犯金中华,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2日作出(1999)周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中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俊芝经济损失1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4日作出(1999)豫刑一终字第3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0年1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3日作出(2001)豫刑执字第457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5月10日作出(2004)刑执字第612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7年5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金中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7年12月12日晚24时许,被告人金中华伙同王高中、李国昌开机动三轮车窜到项城市永丰乡,抢劫路过此地的胡九星、胡铁林三轮车一辆,棺材二口,价值7600元。1998年1月18日晚,被告人金中华伙同王高中、李国昌开机动三轮车窜到商水县袁老乡凡庄村前公路上伺机抢劫,21时许,袁老乡村民承学梦和其子承青峰开机动三轮车拉煤经过,迫使承学梦父子停车后,用木棍殴打承学梦父子,致使承学梦因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抢劫机动三轮车一辆,蜂窝煤1500块,总价值8550元,被告人金中华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金中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金中华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金中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中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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