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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军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66号 罪犯陈海军,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2004)川刑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66号
罪犯陈海军,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2004)川刑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海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宣判后,于2004年4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07年2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海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海军伙同刘峰等人,在周口市、项城市等地抢劫摩托车3辆、手机2部,价值12000余元。参与抢夺手机3部价值2280元。1996年至2003年初,伙同他人在淮阳县等地参与盗窃4起,盗窃现金及金戒指等财物价值28000余元。
罪犯陈海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3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海军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海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刑期自2003年3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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