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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银辉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08号 罪犯郭银辉,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0日作出(2010)沈刑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08号
罪犯郭银辉,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0日作出(2010)沈刑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银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2011年8月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银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郭银辉阴郁被害人李某某之女谈恋爱,遭到李某某夫妇的反对,便怀恨在心。2008年4月26日23时许,该犯酒后驾驶摩托车窜到李某某家中,发生口角后,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朝李某某头部、颈部、胸部、腹部等处扎13刀。李某某被扎成重伤。
罪犯郭银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郭银辉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银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银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27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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