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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李申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64号 罪犯任李申,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6日作出(2005)周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64号
罪犯任李申,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6日作出(2005)周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李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于2005年12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豫法刑执字第01073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0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8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指派干警马革伟、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习河到庭履行职务,罪犯任李申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任李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任李申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匕首、手电等作案工具,先后流窜至周口市川汇区李庄莫银家、工农路自豪幼儿园等处,采取匕首威胁手段连续作案6起,抢劫物品价值12460元;参与轮奸妇女1起;参与盗窃3起,盗窃物品价值4705元。被告人任李申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任李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任李申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任李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系主犯,执行机关对其呈报减刑幅度过大,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李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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