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40号 罪犯邹永扩,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八月六日作出(2010)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永扩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8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2年10月20日对其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邹永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邹永扩2009年11月,该犯与“睢阳区地中海洗浴中心”签订以该中心为地点组织卖淫活动,按照合同约定该犯每天组织不少于七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并为卖淫女提供性服务时所需用品。 罪犯邹永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邹永扩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邹永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邹永扩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4年5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国杰 审判员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梅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