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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全生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22号 罪犯苑全生,男,1976年2月5日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初中文化,农民,累犯,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22号
罪犯苑全生,男,1976年2月5日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初中文化,农民,累犯,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苑全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周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1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苑全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至10月间,该犯伙同他人携带镰刀、卡钳、散装水泥,扒窃被害人的玉米种、小麦、面粉、旧电瓶等财物,其中该犯参与盗窃14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总计176178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苑全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苑全生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苑全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苑全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国杰
审判员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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