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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坤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43号 罪犯杨坤,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1日作出(2003)周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43号
罪犯杨坤,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1日作出(2003)周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五千元人民币。同案犯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6月28日作出(2003)豫法刑一终字第7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4年7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7年4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2月12日对其减刑一年;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坤伙同他人于2002年在鹿邑县城用威胁的方法,抢劫受害人现金人民币八元。该犯与同伙作案后,判知情人张留欢报案,2007年7月1日该犯与同伙领着受害人到河边,几人用砖头向受害人头部、身上乱砸,当场将其打死后,扔进河里。该犯犯罪时未成年。该犯系主犯。
罪犯杨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坤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坤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
(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起至2023年3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国杰
审判员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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