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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书朋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37号 罪犯郝书朋,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淮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37号
罪犯郝书朋,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淮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书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2011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郝书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18日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写到尖刀、口罩等工具窜至该县境内,欲对某宾馆老板实施抢劫。13时许,该伙被告人以住宿为名入住402房间。17时许,其同案犯以该房间电脑显示器有故障为由,将该宾馆老板黄某某骗至房间,采取捂嘴捆绑等手段,将黄某某控制,共抢走现金1800元左右,黄金戒指一枚、银行卡三张和手机两部。后又将黄某某年仅6岁的女儿为人质,威逼黄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经鉴定,被抢戒指价值1364元、手机价值400元,被害人黄某某为轻微伤。
罪犯郝书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郝书朋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郝书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郝书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国杰
审判员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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