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17号 罪犯潘怀彬,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0日作出(2010)正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怀彬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于2010年5月2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潘怀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2月,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窜至正阳县彭桥乡老店村,并在被告人孙明珍带领下到被害人朱广斌家附近准备抢朱广斌时,因惊动村民未得逞;2009年3月凌晨零时许,该犯等人租车再次来到朱广斌家中,将朱广斌父母绑架,将其子抢走,后将朱广斌卖给安徽省阜阳市一人家。该犯系主犯。该犯系累犯。 罪犯潘怀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连续受表扬2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潘怀彬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潘怀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报减幅度偏大,应予变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怀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国杰 审判员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梅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