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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渊渊犯故意杀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31号 罪犯侯渊渊,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1日作出(2009)周少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31号
罪犯侯渊渊,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1日作出(2009)周少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渊渊犯故意杀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0000元。该犯及其同案发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豫法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1年9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侯渊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1月2日22时30分许,该犯伙同他人与赵超超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互有受伤,后在郸城县人民医院看受伤同伙前后,又再次互殴,该犯纠集同伙与对方互相殴打时致丁帅死亡。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
罪犯侯渊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侯渊渊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患病罪犯审批表、鉴定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侯渊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渊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8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国杰
审判员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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