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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利伟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430号 罪犯胡利伟,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金明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汴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430号
罪犯胡利伟,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金明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汴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利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2008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1年7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于2014年4月22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长伟、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指派干警马革伟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胡利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7月21日晚10时许,该犯伙同他人到城西商场街民政局家属院卜某某住处喝酒进入小区时,门卫王某某为核实身份,与几名被告人发生争执,居民李某前来劝解,四被告人同李某发生争吵并对其拳打脚踢,致其重伤。
罪犯胡利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胡利伟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胡利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幅度偏大,应予以变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利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自2007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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