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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永堂犯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413号 罪犯曹永堂,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3年11月12日作出(2003)商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永堂犯绑架罪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413号
罪犯曹永堂,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3年11月12日作出(2003)商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永堂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4年2月12日交付执行。2007年2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6年1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8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0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2年9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曹永堂在2000至2002年间,7次伙同他人绑架学生,获得赃款20余万元之后将被害人放回。2002年该犯该犯在盗窃车用油料时被失主发现,当场使用暴力对失主殴打,抢走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物品,该犯系主犯。
罪犯曹永堂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1次,累计受监狱表扬4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曹永堂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曹永堂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多次绑架学生,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永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刑期自2002年3月6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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