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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国旗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435号 罪犯孔国旗,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5日作出(2003)周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435号
罪犯孔国旗,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5日作出(2003)周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国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2004年7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7年4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2009年10月20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16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2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长伟、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指派干警马革伟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孔国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孔国旗伙同他人在太康县,夜间持刀进入村民游某某、张某某等人家中抢劫耕牛,共作案4起;2002年4月份,孔国旗伙同他人在太康县大许寨乡一小学盗窃彩电等物品,价值1300元。
罪犯孔国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孔国旗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孔国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幅度偏大,应予以变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孔国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