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439号 罪犯刘培军,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8)周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培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2008年9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1年4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培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7月17日中午,被告人刘培军在饭店宴请王某某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引起厮打,刘培军从其饭店内拿一火药枪朝王某某头部射击,致其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培军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家属355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罪犯刘培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培军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刘培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培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刑期自2011年4月10日起至2030年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