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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西亚犯抢劫罪.抢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468号 罪犯周西亚,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8日作出(2010)睢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468号
罪犯周西亚,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8日作出(2010)睢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西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2010年9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周西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份被告人周西亚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抢夺作案四次,抢夺手机、挎包等物品,价值2500余元。2010年5月24日,被告人周西亚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在抢夺被害人李某某的挎包时,由于未能在瞬间将挎包夺走,便采取强拉硬扯的方法劫取财物。
罪犯周西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周西亚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周西亚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幅度偏大,应予以变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西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0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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