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453号 罪犯马启,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2009)兰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与原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宣判后,2009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2年1月16日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马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驾车到义封至马庄路口,持刀对从此路过的被害人张帅抢劫,劫取电瓶车一辆、手机一部,价值139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马启投案自首。 罪犯马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马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马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9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