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450号 罪犯宋崇德,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1996年10月8日作出(1996)商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崇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元。宣判后,1997年3月31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1999年7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3年1月25日减刑二年;2006年8月30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2月12日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宋崇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4年12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宋崇德在民权县纺织品公司大门北侧卖衣服,与村民马某某发生口角,宋崇德一拳将马某某打倒在地,被告人宋某某上前朝马某某头部猛跺一脚,马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宋崇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2次,严管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宋崇德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假释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宋崇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崇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权利减为三年。 (刑期自1999年7月20日起至2014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