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402号 罪犯谭修义,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日作出(2002)周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修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万元;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1日作出(2002)豫法刑一终字第004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3年9月8日交付执行。2005年11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08年7月21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7月5日本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4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谭修义1993年7月16日晚,该犯将在其家住宿的谭某,利用其上厕所之机,在厕所内将其强奸。因怕事情败露,当晚该犯携带斧子又到谭某家中,用斧子、镰刀等作案工具将谭某的父母杀害。因怕谭某怀疑,该犯便于次日早晨尾随返家的谭某,在其家中将谭某掐死,将其尸体吊在谭家的房梁上。 罪犯谭修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3次,累计受监狱表扬2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谭修义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谭修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犯罪手段极为残忍,造成多人死亡,后果严重,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谭修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刑期自2008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梅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