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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龙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410号 罪犯朱玉龙,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3日作出(2006)登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410号
罪犯朱玉龙,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3日作出(2006)登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玉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4月11日交付执行。2009年5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4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2005年8月朱玉龙伙同他人以租车为名,2次持刀对出租汽车司机实施抢劫,抢劫出租汽车二辆及手机2部,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2003年伙同他人盗窃商店香烟价值人民币5450元。
罪犯朱玉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1次,连续受监狱表扬3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朱玉龙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玉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玉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刑期自200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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