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79号 罪犯张世红,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作出(2003)信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世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2日作出(2003)信刑一终字第347号刑事判决,对该犯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3年12月1日交付执行。2005年12月2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08年7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7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4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8日在豫东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及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世红1999年7月因故与黄某发生口角,被他人劝离后,该犯不服气,又从代销店拿一把尖刀,持刀将黄某扎伤后逃匿。黄某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罪犯张世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2次,累计受监狱表扬4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世红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世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世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刑期自2008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梅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