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4号 申请人刘金辉,男,汉族,1954年6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照昆,男,汉族,1987年4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万润园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海河大道中段路南。 申请执行人刘金辉与被执行人王照昆、河南万润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1)文民一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86336.1元、案件受理费598原告承担120元被告承担47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王照昆、河南万润园置业有限公司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