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848号 申请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地址安阳市解放路106号。 负责人曹红军。 被执行人申海波,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申卫杰,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永清,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彦涛,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申黎明,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申金喜,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申张涛,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与被执行人申海波、申卫杰、王永清、王彦涛、申黎明、申金喜、申张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安文证执字第29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30万元、法定执行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申海波、申卫杰、王永清、王彦涛、申黎明、申金喜、申张涛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