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73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地址安阳市和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郭永健,行长。 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78年7月2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特担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偿还借款100万元利息12330.88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及法定执行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张伟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