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854号 申请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地址安阳市解放路106号。 负责人曹红军。 被执行人郭超,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运英,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庞兆萍,女,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毕霞,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丽英,女,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毕巍巍,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毕涛涛,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娜,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宝凤,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与被执行人郭超、李运英、庞兆萍、毕霞、王丽英、毕巍巍、毕涛涛、郭娜、郭宝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安文证执字第84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38万元、法定执行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郭超、李运英、庞兆萍、毕霞、王丽英、毕巍巍、毕涛涛、郭娜、郭宝凤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