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81号 申请人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地址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郭村集。 被执行人郝林,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现涛,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郝复生,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郝林、孙现涛、郝复生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郝林、孙现涛、郝复生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