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282号 申请人王志岗,男,汉族,1973年3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孙强,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安阳市恒瑞钢铁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殷都区钢花路中盛梧桐苑4号楼2单元3楼西。 法定代表人卢改菊。 申请执行人王志岗与被执行人孙强、安阳市恒瑞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二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200万元及利息10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孙强、安阳市恒瑞钢铁有限公司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