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524号 申请人刘学军,男,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迷生,职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学军与被执行人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4)文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128747元、案件受理费295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