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851号 申请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地址安阳市解放路106号。 负责人曹红军。 被执行人王马飞,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贺锋,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艳军,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石龙,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程东峰,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马飞、李贺锋、孙艳军、石龙、程东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安文证执字第3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19万元、法定执行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王马飞、李贺锋、孙艳军、石龙、程东峰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