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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申请执行李媛、赵勇、杜彦霞、李斌、韩伟、路飞、李周钢、李红、勾艳林、曹宏勋、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839号 申请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地址安阳市解放路106号。 负责人曹红军。 被执行人李媛,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勇,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839号
申请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地址安阳市解放路106号。
负责人曹红军。
被执行人李媛,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勇,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杜彦霞,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斌,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伟,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路飞,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周钢,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红,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回族。
被执行人勾艳林,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曹宏勋,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申伟,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涛,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媛、赵勇、杜彦霞、李斌、韩伟、路飞、李周钢、李红、勾艳林、曹宏勋、申伟、宋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安文证执字第28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99万元、法定执行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李媛、赵勇、杜彦霞、李斌、韩伟、路飞、李周钢、李红、勾艳林、曹宏勋、申伟、宋涛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文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