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849号 申请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地址安阳市解放路106号。 负责人曹红军。 被执行人朱志永,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志勇,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天付,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志永、赵志勇、刘天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安文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10万元、法定执行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朱志永、赵志勇、刘天付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