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852号 申请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地址安阳市解放路106号。 负责人曹红军。 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侯爱顺。 被执行人安阳市瀚隆安防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阳市北关区红星路10号院3号楼1单元5号。 法定代表人田宏远。 被执行人郭强,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鑫,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志成,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岑玉庆,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芦俊文,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丽萍,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耿晨,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军参,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郝艳利,女,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任和平,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与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瀚隆安防有限责任公司、郭强、吴鑫、张志成、岑玉庆、芦俊文、徐丽萍、耿晨、杨军参、郝艳利、任和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安文证执字第2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400万元、法定执行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安阳市龙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瀚隆安防有限责任公司、郭强、吴鑫、张志成、岑玉庆、芦俊文、徐丽萍、耿晨、杨军参、郝艳利、任和平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