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19号 申请人高顺利,男,汉族,1985年10月17日生。 被执行人赵软枝,女,汉族,1974年5月9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高顺利与被执行人赵软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2)文民一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115261.75元、案件受理费251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赵软枝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