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78号 申请人陈静,女,汉族,1968年5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文革,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悦,女,汉族,1976年5月28号生。 申请执行人陈静与被执行人李文革、李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一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881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650财产保全申请费4945元共计17595元(原告承担70元被告承担17525元)及法定执行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李文革、李悦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