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14号 申请人贾冲霞,女,汉族,1954年2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安阳弘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东方经典2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新全。 申请执行人贾冲霞与被执行人安阳弘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二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安阳弘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文虎 |